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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就餐时食指被夹断,法院:饭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崔滢滢、李艺敏  发布时间:2023-03-27 14:37:15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消费者,到瓦罐汤餐饮店就餐时左手食指被当场夹断,餐饮店要不要承担责任?恰逢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为了让您更好懂得运用法律维权,小编带你了解一起湖口法院消费者维权案例。

 原告周某某与老公下班后到湖口县某餐饮店就餐,原告正对餐桌,背对椅子,准备搬动椅子就势坐下去时,餐椅的椅面和椅脚分开了,椅面压到原告左手食指,并同时与椅脚压在一起,导致原告的左手食指被当场夹断。事后原告老公立即用纸包住夹断下来的手指,并将原告带往医院救治,后双方未能就受伤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其受伤是被告餐饮店用于经营的设施瑕疵造成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餐饮店内与案涉相关椅子的椅面和椅子腿分开,是原告左手食指末节被当场夹断的主要原因。被告作为经营餐饮的饭店,负有向就餐消费者提供服务,并保障就餐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营业场所内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受到伤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湖口法院根据过错、事情起因及庭审举证情况,依法判决被告湖口县某餐饮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法官说法:餐饮店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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