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湖口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湖口县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单位收入总表》
三、《单位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湖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湖口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本院干警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三)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各类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四)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五)依法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有关案件;
(六)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依法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本院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教育培训、机关党建等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工作人员;
(九)负责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2023年湖口县人民法院共有预算单位 1 个,包括:湖口县人民法院。
编制人数小计 60 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 57 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数 0 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人数 3 人(工勤编),自收自支编制人数 0 人。实有人数小计 55 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 55 人,行政在职人数 52 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数 0 人,全部补助事业在职人数 3 人(工勤编)。离休人数小计 0 人,退休人数小计 28 人,退职人员 0 人,遗属人数 3 人。在校学生 0 人,其中:本科生人数 0 人,专科生人数 0 人。
湖口县人民法院现有以下内(下)设8个机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单独设置,如中央有新的改革要求后再行调整。
第二部分 湖口县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湖口县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3年湖口县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总额为 1334.4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27.34万元;财政拨款收入 1334.45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222.66 万元;教育收费资金收入 0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减少) 0 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0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减少) 0 万元;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结转 0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250 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3年湖口县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总额为 1334.45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27.34 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 892.59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26.66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719.47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169.01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4.11 万元,资本性支出 0 万元。项目支出 441.86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0.68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214.86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173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0 万元,资本性支出 54 万元,对企业补助 0 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0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减少) 0 万元;公共安全支出 1147.2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50.36 万元(其中:行政运行79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1.81万元;案件审判349.2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45万元);教育支出 0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减少) 0 万元;科学技术支出 0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减少) 0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71.20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4.1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 30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10万元;农林水支出 0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减少) 0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86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8.88 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 934.3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28.1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342.01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77.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4.1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17.4万元;资本性支出 54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116万元;对企业补助 0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减少) 0 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3年湖口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为 1334.45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22.66 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0 万元,公共安全支出 1147.25 万元(其中:行政运行798万元;案件审判349.25万元);教育支出 0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71.2 万元,卫生健康支出 30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86 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 892.59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26.66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719.47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169.01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4.11万元,资本性支出 0 万元。项目支出 441.86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249.32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214.86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173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0 万元,资本性支出 54 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3年湖口县人民法院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3年湖口县人民法院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3年单位机关运行费预算 169.01 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 95.1 万元,下降 36 %。
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明确的口径,机关运行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单位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总额 59 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54 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 万元, 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5 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8月31日, 单位共有车辆 10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实有数 0 辆,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 10 辆。
2023年单位预算安排购置车辆 0 辆,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具体为: 无 。
(九)湖口县人民法院项目情况说明(单位本级)
1.聘任制书记员经费项目
1)项目概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统一考试,招录聘任制书记员,按照员额法官职数配备书记员,保障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安全性,使书记员队伍专业化,制度化。减轻员额法官办案压力,提高法官的案件质效,提高群众满意度
2)立项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法院、检察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11号)。
3)实施主体:湖口县人民法院。
4)实施方案:按照省财政厅和省人民法院的要求和部署,按照(赣高法[2018]11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设定有关绩效目标,并以据此考核,暂按2020年九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8.15万元/年/人核算,湖口县人民法院用人省聘书记员用人额度为15人,暂按15*81500元=1222500元足额保障。
5)实施周期:2023年。
6)年度预算安排:全年预算安排122.2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2.25万元。
7)绩效目标和指标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湖口县人民法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29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 0 万元,比上年增(减) 0 万元,主要原因是: 无出国计划 ,本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公务接待 8 万元,比上年减 6 万元,主要原因是:压缩开支_,本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公务用车运行 21 万元,比上年增 6 万元,主要原因是:2022年度预算因涉及法院系统上划市级统管工作,年中需追加公车运行维护费,实际2022年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26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 0 万元,比上年增(减) 0 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无公务用车购置计划。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教育收费资金收入:反映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单位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八)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填列历年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统计财政拨款结余弥补2023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九)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2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行政运行:反映法院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案件审判:反映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四)案件执行:反映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五)“两庭”建设: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六)事业运行:反映法院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七)其他法院支出: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八)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保险缴费支出
(十)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单位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单位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十二)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 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三、单位涉及的专业名词
办案(业务)经费:反映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所产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