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以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斌、方某、曹某等10人十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屈某浩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斌、方某、曹某等10人与徐某忠(已死亡)、张某春(在逃)等人以老钒厂为据点,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湖口县舜德乡屏峰村长期实施非法采矿、故意伤害他人、敲诈勒索巨额财产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以高某斌为首要分子,徐某忠、方某为骨干成员,曹某、张某春等人为一般成员,有组织、有一定控制力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段某文自2016年以来与屈某浩、江某林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湖口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以段某文为首的恶势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高某斌为首要分子,徐某忠与被告人方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曹某等人积极参与的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次在湖口县舜德乡屏峰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对各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以段某文为首的违法犯罪团伙,以暴力手段在湖口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段某文系该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江某林、屈某浩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对其均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情节、作用、地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