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司法公开原则, 促进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规范我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及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裁判文书上网,是指将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裁判文书,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布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公开。
第二条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应当坚持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逐级审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二、 公布范围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 我院审结的下列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除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应当全部上网公布:
(一)各类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
(二)维持(核准)原判的刑事裁定书;
(三)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案件的民事、行政裁定书;(四)减刑、假释的裁定书;
(五)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具有实体内容的裁定书;
(六) 其他应当上网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情形。
第五条 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 可以推迟上网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 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在生效后七日内完成。
三、格式要求
第八条 承办法官应当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撰写裁判文书,并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九条 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电子文本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第十条、十一条进行技术处理的部分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第十条 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技术处理要求是:
(一) 应当直接删除的信息和内容: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 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3. 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
4.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5.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6.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但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应当进行替代处理的身份信息,其姓名可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
1.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
2.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的姓名;
3.婚姻家庭、 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某甲”、“张某乙”等形式替代。
(三)应当保留的信息:
1.在裁判文书中已经使用化名等替代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进行技术处理。
2.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等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 书记员等信息。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进行适当分类,并载明案件类型、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 案由 审级 文书种类”。
四、公布流程
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
拟上网的裁判文书由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
拟不予上网、推迟上网的裁判文书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拟不予上网、推迟上网的,承办法官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上传裁判文书点击结案时填写好不予上网、推迟上网审批表, 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点击审批后结案。
拟上网公布的, 承办法官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点击报结。部门负责人点击同意时,系统会自动链接到生效裁判文书上网软件处理系统。经裁判文书纠错和上网格式处理后, 承办法官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点击给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条件和标准,对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把关。
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点击同意,系统会自动生成压缩包,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十六条 对于推迟上网的生效裁判文书,推迟上网情形消除后,承办法官直接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软件处理系统中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 应当由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五、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我院裁判文书上网办公室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 二 )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 及时掌握和汇总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评论;
(四)指导、监督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通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 并针对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五) 出台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制度规范;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我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开展。
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范畴。
六、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我院裁判文书上网办公室会同技术部门设置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避免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被篡改或被不当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中级法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全省各级法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在本院互联网政务网站设立裁判文书公开栏目,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