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官,我已经来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没有拿到钱?”很多案件当事人都会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然后按程序就可以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款,自己只要坐等着法官把钱“送上门”就好。而当法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他们就会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尽管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都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点,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等等。一个案子的执行难,其产生原因往往是综合性的,并不能单纯归咎于法院。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财产但在法律上无法执行或是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债能力等等,法院采取了所有可以用的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好比一个病人,已经病入膏肓,几近弥留,再高明的医术此时也是回天乏力。执行不能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法院用尽了各种执行措施,最后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找到部分财产,但是仍有部分得不到履行,对剩余部分仍然执行不能。三是确实找到财产,但是该财产基于法定事由确实不能处置。在当前经济不容乐观的形势下,“执行不能”情况愈加普遍,执行不能实际上是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当事人应当在交易前采取有力手段来降低此种风险。
觉得很抽象?没关系,看看下面这个小案例:
老郑(化名)和老李(化名)是一对老友。几年前,老郑为做生意向老李借了20万,但是后来老郑却没有如约还款。为了拿回借款,老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虽然赢了,但是老郑却始终没有支付任何款项。迟迟拿不到钱的老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一番调查,法院发现老郑几年前因为生意失败,已经欠了一屁股债。就在半年前,因为欠钱不还,他被几名债主告上法院,后来还被处司法拘留。现在,老郑名下已无任何财产,老李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案子就这样陷入了执行不能。面对这样一个“赤条条”的人,即便法官能耐再大,也无法凭空变出钱来。
因此,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受理这样的案件并竭尽所能地去执行,这是法院工作职责所在。然而,法院和法官并非万能,很多时候,法官们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控、追索,一场忙碌最后只是证明了这个案子属于“执行不能”。
现实中,常有申请执行人混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概念,只要没拿到钱,就认为法院什么都没做,是消极执行……此时的执行法官表示心好累,殊不知我们的执行法官已经穷尽各种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系客观上的“执行不能”。
但是请大家放心:对于“执行不能”的案子暂作程序性终结,不代表这个被执行人以后就“没事”了;一旦发现他有新的财产线索,或者以后他又“发财”了,法院可以随时对他恢复执行,继续保障大家的胜诉权益。同时,法院执行工作也离不开申请执行人的配合,一些申请执行人认为案件提交给法院执行后自己就“高枕无忧”了,法院能包办一切,其实申请执行人如果能够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将对执行工作大有帮助。
看完这些,大家是不是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有了更好的理解了呢?正常的商业风险、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执行不能”。我们的执行干警一直在致力于执行工作,全力破解“执行难”,积极为当事人实现胜诉权益。然而,遇到“执行不能”,执行干警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请大家多一点点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