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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结了,我心里的石头也落下了
湖口法院法官坚持不懈终解邻里八年纠结
  发布时间:2017-06-21 17:25:36 打印 字号: | |
  • 法院主要领导现场勘查
  • 调解员在劝说当事人
  • 退休法官与当事人交谈
  • 法官做调解工作
  湖口法院网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对大多人而言,邻居是无法选择的。” 6月19日,湖口法院干警成功化解了一起持续八年之久的相邻纠纷。法官在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时说:“邻里之间发生矛盾,大家如果换位思考相向而行,就没有解开不了的心结。”

                   不顾之前双方协议 单方违约占用通道

  据悉,原告徐某与被告邹某甲、徐某某、邹某乙均为湖口县付垅乡水车村村民,后因移民建镇,原被告在付垅乡集镇按照乡政府规划先后东西相邻排列建房。2001年,双方签订《建房协议书》,约定了双方进行土地置换,确定了双方房屋地基、房屋周边通行道路方位和长宽。2008年,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确认。2009年,被告在建房过程中单方面违反双方约定,欲将1.5米宽的道路占用建房,为此双方曾爆发肢体冲突,后付垅乡政府作出处理,明确被告不得在未经审批情况下建墙,并要求保持原样。但被告未履行政府处理意见,在原地建筑厨房,堵死了原告厨房后门的出行通道。

                   矛盾激化对薄公堂 判决保障通行权利

  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关系因此前的冲突已完全破裂。2013年6月,原告徐某将被告邹某一、徐某某、邹某二诉至法院。同年11月,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采取措施保证原告的通行权。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房用地协议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被告私自修筑厨房,占用了双方约定的通行道路并将原告前期建筑厨房的后门堵死,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的厨房已经建成,拆除其余部分将影响房屋整体结构,扩大被告的财产损失,故根据实际情况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必须保障原告的通行权利,原告可在相邻的所有权为第三人的现在由被告方耕种的土地上通行,占用的土地由被告向第三人承担补偿责任。

                   被告拒不履行判决 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一直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原告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去现场勘查和调解,做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思想工作,但收效甚微。2014年11月某日,原告开始自行修筑通行道路,执行法官、派出所干警及乡、村干部均到现场指挥和维护秩序,道路虽很快修好,但不久遭被告破坏,由于被告的不配合,判决内容长期难以执行。鉴于此案案情比较复杂,涉及到双方土地置换协议的合法性、村民的通行权利必须得到保障等问题,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交流时情绪激动,甚至到了势不两立的程度,贸然采取强制措施可能激化矛盾,执行工作一度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耐心调解终获回应 各让一步海阔天空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相邻关系有时候比家务事更难厘断。面对复杂情况和艰巨挑战,湖口法院干警几乎穷尽一切方法,先后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十多次,其中,前后两任院长、分管副院长、承办法官上门勘查现场七次,特聘调解员、人大代表屈艳花,退休法官董数敏等都曾参与现场勘查和调解。“皇天不负有心人”,2017年6月,在法官苦口婆心地劝说下,原、被告最终同意达成调解协议。基本参照法院判决,修一条1.5米宽的通道保障原告出行,占用的0.5米宽土地由政府补偿被该土地所有权人。被告同意在原告修路时自愿将余屋的部分拆除。至此,一起纷争八年、诉讼四年的案件顺利终结。“案子结了,我心里的这块石头也落下了。”法官疲倦的脸庞流露出一丝欣悦。诚然,法官心里的这块石头,既是依法履职的神圣使命,也是为民司法的责任担当。
责任编辑: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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