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拖欠加工费近一年,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支付加工费,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1月30日,被告刘某云将一批衣服交予原告梅某斌进行加工,并约定加工费为108000元。此后,原告梅某斌如约完成加工任务并将成品衣服交予被告,但刘某云却未如期支付加工费,至今分文未付。在原告多次催讨无效后,将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加工费用。
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被告梅某斌因生意亏损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恶意拖欠货款,认为本案具有调解的可能,考虑到被告梅某斌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加工费,承办法官通过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在取得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一定时间筹措欠款的意见后,促成双方达成了由被告分期给付加工费的调解协议,使该案得以顺利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