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高速公路上,大客车不小心与小客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小客车修车花费一万多,双方就该笔费用无法达成一致,只好诉至法院。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经查:2016年1月23日2时2分许,吉林省华阳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石某杰驾驶吉******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从景德镇往九江方向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454KM处时,与原告李某兴驾驶的浙******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伤亡的交通事故。吉******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吉林省华阳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该客车驾驶员石某杰在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浙******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原告梁某凤。2016年1月23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五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但仅就事故情况作出了说明,没有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事故发生后,原告将浙******号小型客车送往九江市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花费修车费共计人民币10294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五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予以划分,故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受损两车驾驶员各承担交通事故50%责任。又因吉******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石某杰系被告吉林省华阳旅行汽车有限公司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认定由被告吉林省华阳履行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某兴、梁某凤支付受损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1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