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卖方按时供货,而买方却未按约支付相应货款,卖方无奈将买方告上法庭。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在法官释法说理之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案件得以顺利了结。
2014年10月5日,原告湖口县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某某签订了商品混泥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支付相应货款。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混泥土,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有货款541195元未付清。在原告多次催讨无效后,将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41195元及相应违约金。
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卷和调查后了解到被告并非恶意拖欠货款,而是因资金周转不灵导致暂时无力支付欠原告的货款,认为该案具有调解的可能,便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首先使被告认识到未按期支付货款的错误及法律后果,然后希望原告能够给予一定时间由被告筹措资金还付货款,最终,原、被告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由被告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