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出了交通事故难获赔,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果,当事人无奈诉诸法院。近日,湖口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并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工作、细致劝说之下,达成调解,使得这起案件得以顺利了结。
2016年3月12日14时40分许,被告周某驾驶赣G*****号重型罐式货车沿盛源路往台山大道方向行驶,在通过万禧楼酒店门前的辅道路口后,驾车往后倒车至万禧楼门前辅道路口左侧,接着继续驾车右转进入右侧辅道时,碰撞到自该辅道路口经赣G*****号重型罐货式货车车头前横过道路的行人阮某凤,造成阮某凤倒地后被车辆碾压受伤,阮某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湖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周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阮某凤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被告周某驾驶的涉事货车所有人为第二被告曹某云。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某一次性赔偿了原告6万元,但就后续赔偿两被告认为其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不再赔偿原告的损失。为此,原告将两被告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6149.5元。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该起交通事故是货车驾驶员全责,且涉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为促使原告尽快获得赔付,承办法官庭下耐心做调解工作,分析调解对双方当事人的益处,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0000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