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法院执行局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作用,对拒不履行判决的某“老赖”予以信用惩戒威慑,迫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据悉,柳毛桂、刘贵珍两人均系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玻璃公司)职工,在该公司已工作十余年,2014年蓝天玻璃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困难,2014年6月公司以机器设备需停工检修为由通知两人回家休息,同年9月两人去公司上班被告知已被辞退。双方因无故辞退一事产生矛盾。2014年12月柳毛桂、刘贵珍两人以蓝天玻璃公司未替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湖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被受理,随后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湖民一初字第446、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付柳毛桂63672.64元、赔付刘贵珍48831.2元。蓝天玻璃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九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蓝天玻璃公司未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双方矛盾激化,2015年8月31日柳毛桂、刘贵珍两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同时采取查询银行存款等多种措施,但被执行人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延拒不履行。本院告知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释明该制度产生的不利影响。被执行人为避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次与本院沟通,并积极与两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两案顺利执行完毕。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确保了被执行企业得以继续生存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双赢的局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法院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要有效解决“执行难”,必须不断提高法院执行信息化水平,健全网络查控系统,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作用,从经济、社会生活等多层面、多角度对“老赖”形成强大的信用惩戒威慑,压缩其规避执行的空间,增加其规避执行的成本,迫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