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返还原告方彩礼3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媒人某金凤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农历正月二十三订婚。订婚时,原告方通过媒人某金凤给付被告母亲彩礼38000元整。2014年3月份,原告父亲在湖北因车祸身亡,其母亦遭受重伤。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于2014年农历端午节期间产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且原被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原告于今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追讨被告以骗婚手段骗取原告的聘金、金银首饰等计人民币74928元整。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婚约财产纠纷却受法律所调整。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而作出的有条件的赠与,婚约解除女方所接受的彩礼应当返还,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方彩礼38000元。关于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等黄金饰品,应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为宜,解除婚约时被告可不予返还。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彩礼人民币38000元,同时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