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俗话说“和气生财”,但两蛋糕店人员却因争抢顾客大打出手。近日,湖口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祝某(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26日8时许,位于鄱阳湖大市场的两家蛋糕店之间因生意竞争而产生矛盾。甲蛋糕店的老板娘彭某女及其哥哥彭某某与乙蛋糕店的老板吴某某、老板娘张某某发生争吵,双方继而发生撕扯,被告人祝某(女)见状便用勺子从炸蛋糕的锅里舀热油往吴某某和张某某身上浇,致该二人被烫伤。后乙蛋糕店的其他员工来到甲蛋糕店门口,与甲蛋糕店的员工再次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祝某拿出一把切蛋糕的锯齿刀朝对方乱挥,将被害人乙蛋糕店员工吴某某的女儿吴某女(15岁)的右手割伤。经湖口县石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女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吴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祝某于2014年9月30日到湖口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投案自首。祝某与被害人吴某女的父母吴某某和张某某达成协议,由祝某赔偿吴佳意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七万元,吴某女的父母吴某某和张某某对祝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祝某已对被害人吴某女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祝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作出以上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