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3年12月26日23时许,在湖口县台山宾馆住宿的被告人朱某某接到饶某的电话问是否有毒品吸食,朱某某后即打电话给李某某,让李某某拿些冰毒过来一起吸食。后饶某带着王某某一起来到台山宾馆朱某某住宿的603房间等李某某。一会儿后,李某某带着一个朋友(身份不明)来到603房间,拿出二小包冰毒后同其朋友及朱某某、饶某、王某某一起吸食。吸食完冰毒后饶某同王某某即离开台山宾馆到湖口县双钟旅社开房睡觉。12月27日凌晨,饶某及王某某两人被公安机关带至湖口县公安局马影派出所,经过对两人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均呈现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