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市岳麓区广厦新苑小区,楼下广场舞扰民,业主黄芸(化名)直接拨打了110报警。由于迟迟未得到处理结果,她将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告上法庭,理由是“未依法履行职责”。近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宣判此案,责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对黄芸的报案作出处理。(10月16日《三湘都市报》)
广场舞扰民已成当前最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由此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已成不可忽视的隐患,由广场舞的噪声扰民,引发的以暴制暴事例并不鲜见。高音炮、藏獒、鸣枪等更极端的案例都在国内多个地方都出现过,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要解决这个现实难题,除了倡导公众保持理性之外,更需要公共管理者履职尽责,在其间扮演起关键者的角色。
有一种不作为叫慢作为。根据相关法律,若噪声污染的事实成立,公安机关应对实施主体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可以说,执法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对于市民的投诉与举报,公安部门理应主动介入严格履职。一方面要尽快制止噪声扰民行为的继续发生,避免其进一步带来权利伤害;另一方面要力求长远治本,在依治给予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前脚一走后面噪声依旧。
在道德与法,职责界线之间,公众很难判定公权部门是否已经履职到位。现实中存在两种现象,一种是推卸责任的“踢皮球”之法,另一种便是履职不完全的假作为,表面上在认真办事结果却留了一手,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伤害依旧”。比如以此案来说,公安部门本应定性和作出处理决定,采取罚款或者作出某种禁止性规定,而不能出警、调查和劝导了之,处理问题停留在表面,化解矛盾更是合稀泥,既让公共管理的效力打折,又折损了政府自身的公信,让维权者的权利无以获得保障。
法院作为公正的判决者,对于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具有兜底作用,因而其判决结果的如何,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时下,民告官难不仅表现在立案难,更在胜诉难和执行难。在这样的语境下,公民状告警方不处理能够获得胜诉相当不易,而被告的公安部门能够放弃上诉并作出一些实质性的举动,无疑属于权利监督权力的胜利。只不过,由于缺乏更为刚性的考核和问责机制,落实不彻底已成司法途径的一个败笔。
然而,即便这种胜诉仅具形式意义,也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首先这可以作为类似问题的参照,无论是公民的诉讼还是法院的判决,都可以作为参照和样本;其次是可以增强公众提起诉讼维护权利和监督公权力的信心,让“有事找法院”成为常态;再次是对于公权部门可以起到警示和促进作用,有了法院的监督,对其不作为的行为也可发挥遏制效果。最后就是有利于给权力去魅,让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能得到极大的提高。
说白了,公共治理其实是道如何落实责任考题,如何约束权力的命题。只有当权力受到了约束并俯身向下,只有权利具有了发言权并得到了尊重,那么广场舞扰民才不会成为永远也解不开的难题。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