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孔子诞辰国际学术研讨会发表讲话时指出,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
而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法官如果以科学的态度重读儒家经典,合理扬弃,取其精华,不仅可以丰富生活情趣,对促进工作也大有裨益。
首先,儒家经典中的民本思想有益于法官强化为民服务之心。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而在儒家文化中,蕴藏着丰富的民本思想资源。早至《尚书》,便有“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论述,而《孟子》中“民贵君轻”的思想更是为人熟知。当然,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这种以统治者利益为指向的民本思想与现代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理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但是,在重视民众基础地位,关注民众合理需求等方面,两者却有着很多契合之处。作为司法服务的提供者,法官对这些思想的合理内核,应当学习、领会、升华,在内心深处,要充分认识到民众是国家的主人,对群众的主体地位高度尊重。在外在行为上,要态度热情、服务周到。以内促外,以外彰内,从而真正实现为民、便民、利民的目标,赢得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其次,儒家经典中的正义观念有益于法官坚守公正司法要求。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载体。而这其实也是儒家文化的重要价值指引之一。《荀子》提出“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论语》中,要求“君子以义为质”,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依法追求正当利益是极为合理的,不可苛责,反而应当鼓励,但是,对于法官来说,这种严格的公正期许和义利之辨,却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官在日常工作中,面对着种种利益纠葛,而且在剖难决疑的过程中,法官往往拥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应然职责,严守良知与法律,居中公正裁判。
最后,儒家经典中的自律精神有益于法官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法谚有云:法官的品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很难想象一个自我道德标准低下的人能够成为一名称职的法官。而儒家文化对于个人品德修养极为重视,在这方面留下大量可资利用的优秀资源。“三省吾身”、“慎始敬终”能够指导我们自觉检视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养成内在的规范意识,确保行为始终“不逾矩”。“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能够提醒我们珍惜手中的权力,认真负责,清正廉洁,依法依规进行审判执法,绝不可轻慢放纵,更不能行为失范,触犯法律、制度。“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则要求我们持续强化自我修养,决不可自满自得、裹足不前。因为,只有不断提升品格,更新知识,法官才能适应司法实践永远向前的步伐。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