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华时报》报道,腾讯网站编辑王某违规帮个人及公司删帖,收受对方给予的钱款19.4万余元。王某还行贿搜狐网安中心高级经理何某46.95万元,让对方帮忙删新闻。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
有偿新闻因其危害甚大为世界各国新闻界所禁止,作为有偿新闻的变种,有偿不闻的危害也不容小觑,它既侵犯公众知情权又损害媒体公信力,甚至影响社会主流价值观。近段时间不断曝光的媒体从业人员乱象昭示着,少数媒体从业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犹如脱缰的野马,滥用手中的媒体权力,必须用法律之绳予以约束。
如同公权力不可收买一般,新闻行业因其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等特点,其报道权、监督权同样不可收买。虽然我国已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行业规范约束媒体行为,但是规范媒体行为不能仅限于行业自律和道德约束,更应该将媒体纳入法律的范畴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动用法律力量治理新闻行业乱象的同时,相关部门应注重新闻行业的自身特点。我国法律并不缺少关于媒体从业人员行为的规定,只是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应准确区分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与媒体正常经营、正常监督等行为之间的差别。只有准确适用法律,才能真正起到法律的教育指引作用,才能在治理新闻乱象的同时,保障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治社会里,新闻行业不可能是法律王国中的“自留地”,治理新闻行业乱象,固然需加强行业自律、道德建设,但以法律之名、剑指新闻腐败才能真正还新闻一片净土。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