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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频出能否催生“行政程序法”?
作者:胡泰武  发布时间:2014-09-19 08:57: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则《南宁永新派出所钓鱼执法黑幕》的帖子在网上热转。该发帖人称,自己被当地警方“钓鱼”信用卡“套现”后,以“送去坐牢”相威胁,逼她再钓“下家”。最后不得已向警方缴纳了近2万元罚款,却没有得到任何收据。9月5日,北青报记者从南宁市检察院获悉,该案已由兴宁区检察院立案调查。(9月9日《北京青年报》)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理应不该惩罚这种行为。但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值得关注。

  曾经轰动一时的上海闵行区运管部门钓鱼执法,致使涉事人被扣车辆并罚款一万元,遭到社会各界质疑。同样是上海,非法营运协查人员在冒充乘客设套取证时被黑车司机发现并当场刺死,这些鲜活的案例无不是“钓鱼执法”的产物,也是现身说法的真实案例。尽管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找出种种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无法寻找到一部程序法来作为法律支撑,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下,实质上和程序上存在诸多漏洞。加之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某些利益驱动,无形中让行政执法行为走了样,给行政执法行为抹了黑。

  “钓鱼执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没有专门的行政程序法,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只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这显然无法满足当前矛盾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尖锐的行政执法中备受诟病的“钓鱼执法”,导致专家学者各持己见,直接造成在类似事件中当事方和社会公众各执一词,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总体思想。

  纵观这些“钓鱼执法”案例,且不说谁是谁非,单从案例本身来说,引起社会质疑且无法律支撑。因此,亟待一部“行政程序法”来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性的执法行为,让行政执法真正在阳光司法下运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杜绝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乱象,避免外界质疑。

  有人说,“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此话虽然有些偏激,但仔细思量,也不无道理。试想,如果行政执法部门打着执法旗号,利用当事人的诚信行非法之事,那么,伤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还有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满意度,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规制“钓鱼执法”需要法律,希望“钓鱼执法”案例能够催生相关的制约法,还社会公平正义,还公众一个期待。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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