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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婿对簿公堂讨欠款 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
作者:罗淑萍 梅晏榕  发布时间:2014-09-11 11:25:13 打印 字号: | |
  因女儿女婿闹矛盾,岳父持汇款单状告女婿,要求归还欠款。9月10日,黎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翁婿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金某述称,因周转资金不足,王某于2011年5月向他借款26000元,2012年7月,王某又向他借款22000元,并于同年9月再次向他借款2000元,他分三次汇款至王某账户。后女儿女婿因感情不和发生争吵,女儿金某梅离家外出去向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欠款,并提交了三张汇款单据以证明王某共欠款50000元。王某承认收到该三笔汇款,但认为这些不是欠款,并辩称其与岳父于2009年开始就合伙经营餐饮,双方常有金钱往来,双方于2010年年底经结算共盈利11万元,他应分得6万元,该款一直由岳父岳母保管,岳父金某汇出的50000元是他和妻子存放在岳父家的盈利款。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是金某的女婿,双方曾经合伙做生意,并常有金钱往来。金某提交的三张汇款单据仅能证明金某曾经汇款50000元给王某,不能说明该笔汇款是赠与、还款及借贷等民事法律行为。金某虽持汇款单,但王某否认该款系借款,金某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汇款属于借贷。金某无其他证据证明王某向其借款50000元,属于证据不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以银行汇款形式借款给他人时应要求对方书写借条,有汇款凭证和借条才能确保借款证据的完整,汇款用途可以有多种解释,不一定都是借款,借款时应多加防范,不能碍于情面而不要求对方书写借条。

来源: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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