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死无名氏,车主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后,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就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章某支出的丧葬费、尸检费、认尸广告费合计人民币12059.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5月17日4时许,章某雇请的司机驾驶其所有的货车碰撞到前方横过道路的无名氏,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无名氏各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2013年11月14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章某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达成赔偿协议,由章某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无名氏死亡赔偿金11万元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22059.5元。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2月2日0时起至2014年2月1日24时至。原告在支付上述款项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并负事故同等责任,保险人应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章某因此次事故支出尸检费、丧葬费11059.5元、认尸广告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2059.5元,故其有权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上述费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未经授权的有关组织无权代替无名氏死者主张死亡赔偿金。《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均未授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取交通事故案件的死亡赔偿金,该管理机构对死亡赔偿金不具有直接的管理权或处分权,亦无法律明确赋予其职责或公益上的当事人资格。章某以其向救助基金专项账户支付了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为由,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