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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市内盗窃顾客手提包获刑九个月
作者:刘国华 黄飞  发布时间:2014-09-11 11:22:43 打印 字号: | |
  男子出狱后不思悔改,在超市内盗窃他人手提包再次获刑。8月29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4年6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南昌市八一大道一大型超市内,趁被害人司某在挑选鸡蛋不备之际,将司某放在购物车内的一个黑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一部苹果牌IPHONE5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和现金人民币1300元。同年7月16日11时30分,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司某损失共计人民币3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2004年至2013年9月6日期间,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400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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