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8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涂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涂某、王某在南昌市某家电市场内经营一家电器店。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涂某、王某明知谭某(另案处理)销售的浴霸产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谭某处购进大量假冒“美的”、“飞利浦”、“欧普”注册商标的浴霸产品, 并在其经营的电器店中销售这些产品。期间,被告人涂某、王某销售假冒“美的”、“飞利浦”、“欧普”商标的浴霸销售金额达到79080元。
2013年5月28日公安局民警依法在被告人涂某、王某位于南昌县某乡的仓库内扣押了其尚未销售完的假冒“美的”、“飞利浦”商标的浴霸产品,经鉴定,被扣押的货物价值31060元。当天,公安民警对涂某、王某经营的电器店进行检查时将涂某传唤至经侦大队接受讯问。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投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王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购入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79080元,数额较大,并有价值31060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