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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纠纷起歹意 携带汽油欲点火
作者:刘红连  发布时间:2014-09-11 11:10:42 打印 字号: | |
  吉安一个体户因与妻子产生感情纠纷,竟驾车装汽油到岳父母家洒油欲点火。8月15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6岁的被告人胡某系吉安市青原区个体户。2013年9月30日早晨,被告人胡某因感情纠纷与妻子罗某发生争吵,被告人胡某将妻子和妻弟反锁在青原区贸易广场的店中,并打电话要其岳父罗某某前来处理。当日中午,其岳父母罗某某夫妇来到店中发现被告人胡某将罗某等人反锁在店中,外出办事,便雇人将店门撬开,将罗某带回吉安县油田镇花桥街家中。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某回到店中发现店门敞开,空无一人,经联系得知岳父母罗某某夫妇已将罗某带回了娘家,便到加油站购买一油桶并加了100元汽油,驾车将装有汽油的油桶带至岳父罗某某家中。在岳父罗某某家中,被告人胡某将未拧紧桶盖的汽油桶扔进罗某某家中大厅,部分汽油流出,意欲放火,罗某某夫妇见状将被告人胡某推出门外并将大门反锁住,同时报警,被告人胡某被出警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4年7月8日由法院决定被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为个人感情纠纷,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但由于被告人胡某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经查,被告人胡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胡某有放火的主观故意和动机,且已实施了洒油欲点火的行为,后因他人阻止才未得逞,被告人胡某辩称没有点火的意图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主观上没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放火的行为的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法院不予以采信。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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