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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通知书三日内送达”实践难
作者:杨厚华  发布时间:2014-09-11 11:08:56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笔者认为,该规定与执行实践有以下相悖之处:

  从案件执行效果来看,不宜适用三天送达规定。确保案件的执行,主要是查找、掌控被执行人财产。如按以上规定,接到案件后,执行员首先要做的就是送达执行通知书,如果针对有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来说,反而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提了醒。因此,有些申请人会特别提出要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要惊动被执行人,先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经调查后无可供执行财产,再行联系被执行人。然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诸如在金融、土地、工商、公安等部门调查,协助单位基本做不到三天完成。

  从案件流程管理来看,案件到执行员手中大多超过了三天的期限。权利人提出执行申请,首先是到立案庭进行执行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予以受理,再由工作人员移交执行部门,期间就产生时间差,从立案受理到案件转入具体承办人手中,需三五天甚至更长的时间。

  从其他法律法规来看,送达执行通知书可以不受三天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没有强调三天送达的规定。执行人员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据本条规定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同时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财产被法院查控。

  因此,笔者建议,应取消执行通知书送达的三天送达期限,修改为:执行员接到执行案件后,可根据财产调查的情况,适时送达执行通知书,并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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