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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身份”不能成为护身符
作者:周芳洁 蔡梅风  发布时间:2014-09-11 11:05:49 打印 字号: |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童名谦有期徒刑5年。童名谦在此前受审时认罪请求轻判,宣判后表示不上诉。截至昨天,北京市和湖南省检察机关已对衡阳破坏选举案66案、69人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湖南省相关12家法院已对全部被告人依法作出了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据悉,对此案负有第一责任的童名谦是十八大后首个因“玩忽职守”被双开的省部级高官。

  事实上,人大贿选已不是个案。近年来,一些企业家、富人争先要当人大代表,甚至不惜用重金换取资格。原因在于人大代表这个选举目标诱惑力较大导致一些候选人不惜铤而走险通过重金贿赂等行为辅助其能成功上任。现实中,一些代表仅仅将人大代表的资格作为一种政治荣誉、政治光环,一种事业成功的标志。选上后首先,能够获得政治名誉,大多有钱人是靠办企业发财的,白手起家,拼搏多年,经济上成功了,便想获取一定的政治资本,但以其农民身份无法逾越“国家干部”这一体制门槛,而当人大代表便是一条“捷径”。其次,为企业经营进一步打开方便之门。他们可以凭人大代表的“特殊待遇”来应付某些干扰,获取某种利益,同时因为是人大代表,社会信誉度高,在以企业资金周转为由借款,借款人都会毫不犹豫。但是一旦资金链断掉,作为人大代表的企业家就利用人大身份的关键,也是争当代表最有诱惑的原因,人大代表有人身受特别保护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与代表法的规定,在全国人民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使公、检、法在执法的时候有顾虑,逃避法律制裁。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有钱人争抢这块免死金牌。寻求保护伞。

  贿选事件频繁发生,不免让人对《代表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正是其令人大代表享有了司法特权。其实认真研究可以发现,《代表法》并未赋予人大代表“司法特权”。人大代表为百姓呐喊,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为了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代表法》第三十条为人大代表增设了一道防错机制,确保他们的人身自由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应该说,这种安排是合理的。但是,基层人大常常受到人大代表地方影响力(如企业家为地方经济作出过贡献)、人情关系等诸多力量的掣肘,才使得这项保护性措施在很多地方成为了一道无形的“豁免保护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手握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又有钱,但是拒不还款,由于没有地方人大的明确许可,不能拘留,执行法院只能眼睁睁看着被执行人逍遥法外,执法人员无可奈何,群众的对司法的不信任也因此而产生,对执法工作的开展带阻力。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的悲哀。

  面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被权利及金钱的破坏行为,除了要做好道德监督、审核制度完善及弱化人民代表负面权利之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做好人民代表档案整理优化更新工作,拒绝出现人大代表不是为了代表人民某福利而是改为自己及相关利益链谋福利的行为出现。人大代表须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己任,这是对人民代表最基本的要求。这些代表不但没有履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反而在违法时,运用人大代表资格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在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时,个别人大代表就千方百计借故推诿,从不参与人大所主持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即使勉强参与也是“不调研、不发言、不提议案”的“三不代表”,这些代表的所作所为严重亵渎了我国神圣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发言、不建议,放弃对民意的反映,意味着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理所当然被终止代表资格。地方人大机关在审批相关案件时,更应该遵循权力自觉的原则,小心谨慎,避免成为阻碍司法公正的绊脚石。对于案情确凿的案件,应该在第一时间及时、明确地批复。只有当人大代表除了代表人民谋福利的其他权利被有效弱化之后,有关人大代表的选择制度被破坏的行为才能从根源获得遏制。

来源: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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