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前深入倾听民意,在法规正式出台前公开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通过民意、民智来弥补地方立法机构经验不足,消除立法中的缺陷。
近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有49个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草案拟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
扩大地方立法权是必要的。不过,公众对此也有一些忧虑,比如说,地方立法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立法水平?地方立法过程是否严格遵守立法程序?地方立法会不会偏离民意或者只为地方政府利益服务?
比如,据《人民日报》2010年的一则报道披露,安徽省淮南市出台地方法规,要求当地所有房产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必须缴纳每部不得低于25万元的“首次电梯更新费”,不交钱不发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一做法引起了企业和公众质疑。的确,如果地方立法水平低,或者立法权得不到制约,就有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为了避免地方立法权扩大后的“副作用”,该草案从两方面来制约地方立法权:一方面是有立法权的设区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事项;二是地方立法事项须经省一级人大批准。通过这两方面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可见,有关方面考虑比较周到。
在笔者看来,除了通过以上两方面制约地方立法权之外,还需要通过民意来制约立法权,以防止立法走偏,以提高立法质量。具体来说,地方立法机构在立法前要深入倾听民意,在立法过程中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在法规正式出台前公开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也就是说,通过民意、民智来弥补地方立法机构经验不足,消除立法中的缺陷。
虽然现行立法法第五条对立法的民主性原则作出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坦率说,这一规定不够具体。如果地方立法权扩大至282个设区城市,就要对立法的民主程序作出更详细的规定,这是制约地方立法权的基础。
另外,有专家建议,必须成立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审查机构,防止地方性法规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损害公民基本权利。这也是制约地方立法权的有效举措,值得参考。总之,不让地方性法规违反国家法律,需要国家有关方面加强监督;不让地方性法规损害公民权利,则需要民众发挥更多积极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