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接受咨询要避免越界,就要清楚哪些该说哪些不该说,要做到多引导而少下结论,切勿言辞审判、妄加评论、不懂装懂。
由于职业的法律色彩,法官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私人生活里,接受法律咨询是常见之事。但是,鉴于职业身份的特殊性,法官无论接受谁的法律咨询都不能口无遮拦、信口开河,更不能“感同身受”而情绪化答复。因为咨询者往往会把法官提供的判断当成“裁判结果”,这样的“裁判结果”会让咨询者误读法律精神,如果真实裁判与咨询结果相左,轻则可能引发对法官自身的不信任,重则还会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被动。
法官接受咨询要避免越界,就要清楚哪些该说哪些不该说,哪些要少说哪些要详讲,要做到多引导而少下结论,不能误导咨询者,也不能肆意诋毁各种执法、司法现象,笔者认为要切实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勿言辞审判。法官接受咨询时无法像承办案件一样通过搜集证据材料,来充分详尽地把握事实真相,获取的信息往往不全面,甚至虚假。如果法官根据片面或虚假的信息作出判断必然与现实裁判背离。因此法官接受咨询不能进行言辞审判,多做程序上的引导少做事实上的判断,而且所有的判断性回答必须进行前提假设,而不是简单依据咨询者提供的信息草率下结论。
二是勿妄加评论。接受亲友或群众咨询时,也会常常遇到对既定裁判结果的质疑,有些还对裁判法官或其他司法者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进行猜测。而这些质疑或猜测许是受到趋利避害及道德捍卫等因素左右的,因此即便被咨询者与法官关系亲密,法官也不能“同仇敌忾”地对裁判结果及相关司法者妄加评论。法官不应是亲友或群众诉讼失利的安慰者,而应是诉讼权利的指引者,要把他们对质疑及猜测的注意力转移到如何上诉、如何补充证据、如何申请重审等法律程序上,始终用法官的理性思维和法律素养指引他们。
三是勿不懂装懂。前来咨询的亲友或群众多数并不清楚被咨询法官的知识构造与经验情况,也不明白法官限于精力和具体岗位不可能熟悉全部的法律问题。譬如,当资深民事法官面对复杂的行政拆迁诉讼时同样会有“隔行如隔山”的茫然感。法官不是法律问题的全能全知者,面对自己不熟悉的法律问题,切不可为了顾及颜面而不懂装懂,这样不仅会误导被咨询者,还会给工作及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职业的特殊性限制了法官接受法律咨询答复的尺度,接受法律咨询也是法官塑造职业形象、宣扬法治精神的阵地,务必要谨言。要向被咨询者传递司法有限性的观念,莫通过言辞审判将法律无法调整的纠纷引入司法渠道。要顾及职业形象,莫对既定裁判妄加评论,更不能不懂装懂,要始终坚守客观理性、尊重法律的职业操守。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