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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被处分法官缘于违反回避规定
作者:艾民  发布时间:2014-08-28 10:45:03 打印 字号: | |
  如何从源头上保证新闻的客观真实并不夹杂任何个人因素进行事实报道,如何在传播过程中尊重而不任意歪曲与编纂新闻内容,这理应被当作是树立媒体公信力的最高准则,也应作为媒体良心而被谨记。

  2014年7月22日,有媒体报道反映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新华在审执案件中存在“夺妻占财”的违纪行为。日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由该院和永州市冷水滩区纪委及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周新华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

  通报指出,周新华作为冯迪诉成森林离婚纠纷案一审阶段的承办法官,在调入执行局工作并与冯迪结婚后仍积极参与该案执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且情节较重。因此,冷水滩区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冷水滩区人大常委会已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周新华已被调离法院。

  对此处理结果,大多数网友认为充分体现了永州方面对司法活动中违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有少数网友认为对周新华处罚过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络上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声音,是由于部分网民一直被媒体此前的“夺妻占财”噱头所蒙蔽。永州方面对周新华违纪的处理结果究竟是否恰当?看来还是有必要从旁观者的角度对相关事实做个梳理与澄清。

  一是周新华违纪违在何处?媒体在报道时,之所以会使用“夺妻占财”这样的字眼,关键在于没有明了案件中时间界限或者选择性失明。在审理离婚纠纷案时,周新华并没有和冯迪结婚,两人仅仅是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关系。申请案件执行时第一承办人也不是周新华。周新华只是中途从同事手中接手此案参与执行。周新华作为冯迪诉成森林离婚纠纷案的一审阶段的承办法官,在调入执行局工作并与冯迪结婚后仍积极参与案件执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这显然违反了审判纪律。对法院工作人员而言,法律的底线、纪律的底线是不容触犯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永州方面对其作出撤销审判员职务的处分也是有纪律依据的。

  二是对周新华的处理是否罚当其过?纵观永州方面对此案的处理过程,基本上做到了公开、公正,不仅在网上公布了处理结果,而且同时公布了再审的相关法律文书。对周新华的处罚过程也是严格依据有关纪律处分程序进行的。对周新华的处分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党纪处分,二是政纪处分。其处分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由于周新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回避原则,执行自己审理判决的案件和亲自主持为自己妻子离婚案件的执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冷水滩区人大常委会对其作出撤销审判员职务的处理并无不妥。

  有网友担心,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周新华调离法院,是否只是作个幌子,过两年再调回去。至于这种担心个人认为纯属多余,既然周新华已调离法院,如果要再回法院工作,必然要经过严格的组织程序。就全国被撤销审判职务的人员来看,目前还没有被重新任命的先例。

  三是周新华有没有“夺妻占财”?通报显示,2008年5月28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冯迪诉被告成森林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承办法官为周新华),成森林对该判决不服,向永州中院提出上诉。同年10月28日,永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永州中院二审后成森林仍不服,申请再审。2014年8月22日,永州中院经过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维持原判,判决书已上网公布。

  由通报我们得知,冯迪与成森林之间虽然有两个案子纠纷,周新华仅审理了其离婚纠纷案,媒体此前报道所称的“夺妻占财”,应该包含“夺妻”与“占财”两方面内容。而永州中院通报显示,周新华是于2011年与冯迪结婚,此时距2008年永州中院驳回成森林不服冯迪诉其离婚纠纷案已过去两年多时间。此时,冯迪诉成森林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早已生效,也就是说冯迪与成森林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冯迪因此也就不存在“被夺”一说。

  至于有无“占财”的问题,永州中院8月22日再审已经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这也就说明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财产部分的审理是不存在问题的。周新华虽参与执行,只要他是依据生效判决执行的,也就不存在“占财”一说。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永州中院公布处理结果后,新华视点仍发微博称“周新华作为这一离婚纠纷案一审阶段的承办法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纪”,这条微博不加区分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而笼统地说周新华不回避,显然再次误导了公众视听。

  由是观之,作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如何从源头上保证新闻的客观真实并不夹杂任何个人因素进行事实报道,如何在传播过程中尊重而不任意歪曲与编纂新闻内容,这理应被当作是树立媒体公信力的最高准则,也应作为媒体良心而被谨记。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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