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的法官来说,调解是一门技术活,也是每名法官的必修课。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更应妥善耐心调解。办案几年来,我当庭调解了不少的婚姻案件,但这一起涉及探视权案件的调解给我留下了很深印象,可谓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黎某与杨某于2002年开始相识、相知、相恋、同居生活,并于2003年8月诞下爱情的结晶。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没有走进婚姻登记的殿堂,却因生活琐事引发的矛盾而感情日渐破裂。今年初,黎某向法院起诉分手,并要求判令非婚生女小杨的抚养权归黎某,由杨某每月承担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案件诉讼费由杨某承担。
拿到这个案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要尽量将案件协调好,家庭纠纷处理不好,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小杨的被抚养、受教育等权利要尽快从法律层面上得到解决,如果不能当庭调解好,也要尽快判决。考虑双方毕竟共同生活了十几年,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双方从相知、相恋、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应该说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这也使案件有了调解的基础。作为案件承办人,我本着能调则调的原则开始了庭前的调解。
在法庭外的楼道间,我开始像菜市场小商贩卖菜一样与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一轮……两轮……经过我的“三寸不烂之舌”的努力,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小,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教育费、医疗费等都逐渐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就剩下收官之作:探视权的问题了。我认为探视权是小菜一碟的事情。根据多次调解成功的经验,我心里暗暗感到一阵轻松:这件案件调解成功应该没有什么悬念了吧?
我很轻松对杨某说:“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对方探视小孩对小孩的成长是有利的,你们签个和解协议,这个案件就和和气气地结了吧。”
出乎我意料的是,一直比较退让的杨某态度突然有了变化:“我坚决不同意她看小孩,她看小孩,我怕她坏了我小孩的名声!”
“为什么?”
“因为她不着家,成天跟乱七八糟的女人在一起,我怕她把小孩带坏了……”
“可是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呀!”
“我不管!我不同意将探视权写进调解协议中。”
“法院判决的话,也是要将探视权写进行的,何必呢?”
“反正我不同意!”
就因为探视权问题,庭前调解功亏一篑!我别无选择,只有开庭了。
庭审很顺利,例行了庭审的各种程序后,进入法庭调解阶段。摸清了双方当事人的症结所在,看见在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已满11岁的女儿,我决定从这个可爱又即将面临父母分离的女孩身上着手,尽力调解好案件,解决好探视权问题,让她在父母分离后仍能感受到父母双方的爱。于是,我和当事人的女儿拉起了家常。
“能告诉叔叔,你今年多大了吗?”
“我11岁。”
“在哪上学呢?”
“在我们村小学。”
“你想和你爸爸在一起生活还是想和妈妈在一起生活?”
“我随便。”
“这个小朋友真聪明,当着爸爸妈妈的面,谁也不得罪。那叔叔问你,如果法院最后让你和你爸爸一起生活,你希不希望你妈妈来看你?”
法庭异常安静,双方当事人都等待小姑娘的表态……
没有回声,却见小姑娘小鸡啄米似地频频点头,眼神里有委屈、伤心、渴望……
无声胜有声,杨某无奈又心疼地叹了口气。
“刚才女儿的表态,你们双方都看得很清楚。那现在杨某某,你是否同意调解结案呢?”
“……同意。”
虽然案件有些曲折,但最终还是调解成功了。从这起案件中,我也得到更多启示:做一名法官仅知道一些法律常识远远不够,除积累办案经验外,还要学会社会常识、心理学等等知识。民事案件本就是家长里短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经常是剪不断理还乱,必须找住案件的调解时机,注意提问的技巧。这起案件中小姑娘的到庭及答题方式,对于案件的调解成功无疑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这个案件调解的成功与其说是我个人努力的结果,不如说是我与小姑娘在无沟通的情况下“通力合作”、“默契配合”的成果。
作者单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