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颁行,实际上是让监督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措施回归应有的程序本位。有理由相信,认真落实当事人监督的法律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审判执行活动监督方面的难题,同时将对我国诉讼观念的更新和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为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改进司法作风,树立文明的司法形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处理信息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同时认真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专门就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作出的规定。《规定》的出台,表明了人民法院在深化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的坚定立场和实行“阳光司法”的坚强决心。
《规定》将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以正式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不仅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为民、实现公正,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长期以来,如何对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一直是司法领域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现行的各种外部监督措施和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监督手段,在司法实务中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目的。《规定》强调的当事人对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不仅意味着司法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的变化,而且标志着司法监督理念和监督机制的革新。
总体而言,当事人监督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当事人监督是符合司法规律的监督。众所周知,司法权不同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等其他国家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应当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督模式。如果说立法权应当接受反映公共利益和意志的民意监督,行政权应当实行包括司法审查在内的法律监督,那么,司法权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司法权之所以要实行法律程序监督,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行使的司法权,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的程序空间中进行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攻击和防御已经能够对司法权形成足够的制约和监督。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利益完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法院仅仅是居中裁判。法院与双方当事人构成等腰三角形的关系,其中任何一方的权力(权利)都接受来自另外两方权力(权利)的监督。当事人如果认为法院作出的裁判存在错误,可以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由上诉程序或者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处理,案件审理中的程序瑕疵或者实体错误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纠正。只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行使权利,就基本上可以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的监督,不需要在当事人监督之外,另行设置各种监督机制;否则,会打破诉讼程序自身架构的平衡。这与行政权根本不同。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直接对抗,需要由中立的裁判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因此,当事人监督反映了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符合司法的内在规律。
二是当事人监督是成本更低的监督。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是当事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对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情况进行的监督。从当事人监督发生的时段来看,它是诉讼程序(包括执行程序)展开过程中的监督,而不是在诉讼程序开启之前或者终结之后的监督。当事人监督与诉讼程序同时开始,同时结束。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过程也是当事人监督的过程,当事人监督与诉讼程序的进行完全保持同步。因此,当事人对案件审理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是诉讼程序内部的监督,它不需要在诉讼程序之外,另外设置各种外部监督程序。当事人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各种监督机制中,成本最为低廉的监督方式,它不仅能够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而且能够最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国家司法权威。
三是当事人监督是效果更好的监督。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案件裁判结果影响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人身关系、社会声誉,甚至决定当事人的身家性命。因此,当事人比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更加关注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公正性,更有动力去监督法院的司法活动。同时,当事人更有条件对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因为他们对案件裁判和执行的情况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更加熟悉,对司法公正性的感受和体会更为真切,知道应当在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哪些方面和环节上进行监督。另外,当事人监督是具有可持续性的监督。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从案件受理之日起,直到案件执行终结,当事人都会对法院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密切关注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全部过程。从这个方面来看,当事人监督不是选择性的监督,不是随机式的监督,不是运动式的监督,不是可强可弱的监督,而是保持高压态势的具有可持续性的监督。
四是当事人监督是值得信任的监督。当事人监督就是由当事人,而不是由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对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评判,并要求法院依法纠正程序和实体错误的监督机制。当事人监督实际上就是将监督法院司法活动的权力交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当事人对审判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当事人手中,是否启动监督程序、如何进行监督、何时开展监督等,都由当事人自由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法院和法官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当事人就会对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表示理解和认同。因此,这种监督方式能够吸收当事人对司法的怀疑和不满,是值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任的监督。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