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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达成的财产分割调解协议能被法院采纳吗?
作者:熊思琴  发布时间:2014-08-15 10:14:35 打印 字号: | |
  问:

  我和妻子在民政部门达成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达成了调解协议,我们领取了离婚证。现在我认为我们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符合公平原则,我在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此调解协议,重新分割财产,请问可行吗?

                           余干   李某

  答:

  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不能变更的。如果财产分割协议违反公平原则,从自愿合法调解的角度出发,违法的行为就应当纠正。

法院会受理你提起的财产分割的请求,就是否公平进行审查。原先在民政部门达成的协议可能会撤销,也可能会予以支持。

来源: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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