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法院将被执行人李某的账户进行了查封,按照规定,对银行存款的查封是六个月,现在我院认为应当确定后六个月的时间,一边轮候查封,请问是否可行?
余干 侯某
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轮候查封是指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经查封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登记在先的优先。
你们自己法院要在六个月后继续查封财产,需要依据执行裁定书,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继续查封银行存款六个月,不存在轮候查封的情况。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