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县杨埠乡村民曹某在浙江犯容留卖淫罪,被浙江法院判处罚金1万元。浙江法院委托余干县法院执行。我院经调查曹某家庭状况,发现其家中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在曹某没有固定收入。经在房管部门、银行等查找曹某的财产线索,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该怎么处理委托执行事宜?
余干 黄某
答:
按照人民法院执行意见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罚金应当由受托法院执行。受委托法院无力执行时,在查找被执行人现金、房产均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督促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可供执行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中止执行该委托案件。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