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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中途退出,旅行社应否退还相应费用?
作者:蔡美来  发布时间:2014-08-15 09:47:22 打印 字号: | |
  问:我今年5月份在南昌某旅行社报团参加了该社组织的“川藏七日游”的旅游套餐,并交付了该旅游项目的全款。但在旅行期间,我爷爷身体不好住院,于是中途回家,取消了剩下的行程。可是,旅行社对于剩下行程的费用不肯退还,声称该旅游套餐是优惠价,我虽然没有完成后面的旅程,但是,对于他们来说成本已经付出,因此不能退还。请问,我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我后续未参加行程的费用吗?

                           萍乡   罗某

  答:你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旅行费用。根据2013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010年10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旅行过程中是允许旅游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旅行社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你。

来源: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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