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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不予颁发房产证,能否起诉要求其为房屋权利人依法颁证?
作者:易敏  发布时间:2014-08-15 09:40:22 打印 字号: | |
  问:我的房子因房管局的疏忽被错误登记到了他人名下,我要求房管局撤销原错误的房产证,并重新为我依法颁发相应的房产证。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起诉法院,要求法院直接判决房管局给我颁发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新余 向某

  答:你好,不可以。你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判决房管局为你颁发房产证。既然房管局原先颁发的房产证是错误的,你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这一诉讼途径,要求房管局撤销原先的错误登记和颁证行为。但根据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主,以合理性为例外的司法审查原则。法院不能直接干涉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只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而,你应当首先通过起诉要求房管局撤销原先的错误登记和颁证行为。同时提供相应权利证明资料,要求房管局依法将该房屋的房产证颁发给你。如若房管局无任何答复,也不予颁证,你可再向法院起诉房管局不作为,并要求法院判决房管局不作为,要求房管局依法为你颁发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来源: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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