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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因侵权致死,谁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作者:刘龙国 林艳红  发布时间:2014-08-15 09:38:07 打印 字号: | |
  问:我哥哥去年离婚了,儿子归女方抚养。我前嫂嫂带着我侄子到广东中山打工去了。上个月,我哥哥不幸遇到交通事故去世。肇事方不赔钱,我前嫂嫂和我侄子知道这件事,但是没有回来,还在中山打工。我父母也早已去世了。请问:我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吗?

                                                  芦溪 李某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在您侄子也就是死者子女还在的情况下,只能由死者的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您无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您前嫂嫂因为与您哥哥已经离婚了,也没有当事人资格。

来源: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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