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余干县人士,名叫刘某。我往外地运送了一批花生,对方是收购花生加工的。因为对方在河南办厂经营不善亏损,银行债务无法清偿,厂房被查封。现在银行要求我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法院以厂房被抵押作为抵押物,以拍卖的方式清偿债务。
我认为,我有10万元债务,对方出具了欠条。我想把这个加工厂收购下来,拍卖价是30万元。我能否用自己的10万元折抵拍卖价格,交纳20万元就将这个厂房买下。
余干 刘某
答:按照法律规定,拍卖是按照份额清偿债务的。拍卖价是30万元,银行债权是30万元,其他一般债权人就没有多余的资产可以清偿债务。
这个加工厂没有人收购的话,在拍卖不能成交的情况下,刘某你可以同银行协商,在30万元的基础上降价,通过协商处理的方式,你和银行和债务人一起协商,以可行的价格保障你可以收购到这个加工厂。你可以将一定的金钱交给债务人,债务人与银行协商,以一个合理的价格使加工厂的产权转让给你。
以上其实这就是一种执行方式的变更,将原先的拍卖程序转化为你交纳金钱给债务人。债务人向银行清偿债务,你得到加工厂的经营权。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