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年12月19日,我在金三角某楼盘买了一套建筑面积150.4平方米、总价为83.5万元的商品房。合同规定:交付日期为2011年1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2011年1月22日,开发商通知我验房收房。验房中,发现房屋存在主卫外墙渗水、上层主卫生间漏水、多处墙面大面积空鼓等问题,我当场指出了这些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在场的开发商人员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整改,另约时间验房收房。随后,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但是直到2012年4月,问题才基本解决。此时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经过去一年多了,而我一直是租住房屋的,因此,我认为开发商应当对我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开发商说,房屋的整体质量是经验收合格的,房屋漏水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也没有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因此不予理睬。请问我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
萍乡 刘某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你的描述,房屋漏水肯定是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的说法不成立。同时,由于在此期间,开发商一直在对房屋进行整改,你并未办理收房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