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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失联,我该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作者:覃茂华  发布时间:2014-08-14 09:55:30 打印 字号: | |
  问:我和妻子2004年结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生育了一男孩,2009年妻子独自外出务工后就与家人失去了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现在我想起诉离婚,于是到我的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知应当向我妻子(其户口是外县的一直没有转入我家)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向妻子户籍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又被告知他们没有管辖权。请问,到底哪个法院才有权受理我的离婚起诉?

  答:你们双方已登记结婚,并生育小孩,现因妻子下落不明。你要起诉离婚,虽她的户口没有迁移至你家,但因其下落不明,且离开你家及其住所地已超4年时间,起诉离婚应由你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你提起的诉讼是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可知像你这样的情形,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你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单位: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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