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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有争议,究竟谁来担?
作者:阳瑜  发布时间:2014-08-07 10:14:00 打印 字号: | |
  问:2013年9月,张某作为甲方,将自有按揭房产(因房屋按揭贷款,房产证由贷款银行收执)以200万元售予我(乙方),约定:“买卖双方需交纳税费均有乙方负责”。后因该房取得房产证未满五年,按本市规定,二手房交易过户,购买未满五年转让的房屋需收取营业税,购买超过五年的免征营业税,购买时间以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为准。自用未满五年的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自用房屋的时间以房产证核准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为开始时间。张某当时承诺该房已满五年(其居住时间确已满五年)为由拒绝负担该费用,其愿意解除合同。问:现在我能否解除合同?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广西桂林 秦某

  答: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既然已同意解除合同,张某应退还你的购房款及支付占用该款项期间的利息。

  2.关于违约责任,由于张某就涉讼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双方商定房屋买卖合同时,涉讼房屋的房产证由贷款银行收执,未能明确房产证核发日期,双方对涉讼房屋购买时间和个人自用房屋时间有错误认识,导致双方最终因交易税负担问题产生争议,而未能继续履行合同,故合同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故不应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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