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首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郭某及其妻子蔡某分别出资350万元、150万元在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注册成立方铭公司,雇佣工人从事机械加工。被告人郭某任方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2 年7月份,方铭公司拖欠5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579122元后,郭某关闭自己的手机并逃匿。为此,2012年8月23日,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方铭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在郭某家和方铭公司予以张贴,责令方铭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之前到湖口县劳动监察局改正违法行为,但方铭公司一直未予以执行。郭某逃匿后,该公司50余名工人(多为外籍人员)多次集体到湖口县政府各级部门上访。为此,2013年2月6日,湖口县联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方铭公司位于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的固定资产予以竞卖,所得款项40万元全部用于支付方铭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不足部分179122元已由湖口县政府予以了垫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竞卖价格低的观点,不属于本案调整的范围,故不予采纳。因被告人拖欠员工工资造成50多名工人集体到湖口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情况发生,不构成造成严重后果,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观点予以采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财产经变卖已支付了大部分员工工资,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