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高速违章停车而引起的袭警案,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5月1日上午11时许,胡某(已判刑)驾驶的轿车行驶至均桥收费站附近时,因车辆水温过高,便将轿车停在应急车道下车查看,被正在巡逻的民警梁某、董某看到,因胡某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梁某和董某遂告知要对其扣分并罚款。胡某听后情绪激动,并将梁某出示的执勤证抢走后驾车离开。胡某驾车行至湖口县石钟山服务区加油时,梁某和董某驾驶警车亦追到了服务区,并要求胡某归还执勤证。胡某不还,且同同车乘坐的被告人胡某某一起与董某发生撕扯,并殴打董某。正在用手机摄像的梁某被打,欲上前阻止,胡某某即抢下梁某的手机砸向梁某,并对梁某进行殴打,后胡某捡起地上的手机砸向董某的头部。经湖口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梁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乙级。2013年11月19日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家属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方法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两名警察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与事实相符,是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