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文化生活
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
作者:王韶华  发布时间:2014-08-01 08:41:22 打印 字号: | |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无疑是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司法规律。

  “让审理者裁判”,其重大意义就在于打破过去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层级化”状况,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问题,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同时“让审理者裁判”,也明确无误要求还权给“审理者”,要让“审理者”而非任何其他人作出裁判,也就是要求审理者必须有权进行裁判,审理者必须要有独立地位、独立人格和充分的裁判权。

  总结过去的实践,司法体制改革一定要抓住关键,要真正让审理者有职有权,能够担当起裁判者的责任。一是要从制度、机制上明确“审理者”、“审判组织”的职责、职权,排除审理者之外的非审判组织对裁判权的干扰和影响,如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合议规则,进一步改进裁判文书的签发制度,原则上由“审理者”而非其他人签发等。二是要从法官职业保障、履职豁免着眼,提升审理者的独立地位、独立人格和独立行使职权的担当精神,对审理者依法履行审判权的行为,除法定程序外,不得干预和追究。三是要在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完善庭长、院长、审委会与主审法官、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的关系,明晰权责,理顺审判权、裁决权与审判监督权、管理权关系,将审判管理权、监督权“装进制度的笼子”,使其规范运行,并能形成完备的留痕机制、追责机制。

  “让审理者裁判”,强调的是给审理者以裁判权,还权于审理者、审判组织,强调突出审理者的地位,这也是符合司法规律之举。“由裁判者负责”,则明确要求“权、责相统一、相一致”,“谁裁判谁负责”,“用权受监督”,这不仅符合权力运行规则,而且也是“让审理者裁判”、“谁审理谁裁判”的自然延伸和逻辑发展。因此,我们既要强调“让审理者裁判”,又要强调“由裁判者负责”,没有“让审理者裁判”,就不能实现“审与判的统一”,不能确定裁判的真正主体,当然也就没有追究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而没有“由裁判者负责”,审理者就可能恣意而为,“自由裁量”可能失去控制,甚至导致枉法裁判,徇私枉法。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框架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都提出,要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而且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政治素养、廉洁自律方面考察把关。由此,随着司法公开化、透明化的进一步加大,法官遴选、晋升、法官业绩评定的社会化、公开化,将对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裁决权带来根本性影响和正面导向,并从制度上倒逼法官提升政治、业务素质,公正、清廉审理好、裁判好每一个案件,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湖宣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江西法院网

九江法院网

中国湖口网

联系我们
地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92-6338600   传 真:0792-6338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