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学会识破“目的性”人情,时刻在人际应酬中保持警惕;要杜绝“关系性”人情,切勿盲从了世俗人情,却不顾法律底线而“失大节”。
人情世故乃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个核心观念。按费孝通教授在《乡土中国》中的论述,以“血缘与地缘”为基本元素的中国传统社会,立足人伦道德维护秩序,依托礼仁学说开展治理,构建出无数熟人关系搭成的网络。但传统的人情社会在步入现代化法治领域时会暴露出不少缺陷,如道德与法律的区分困于人情而边界不明;违法主体因与“我”的关系而亲疏有别。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往往会遭遇突破熟人界限的难题。
熟人社会千端万绪不断扩张,人情网络如影随形亦步亦趋,如何在人情社会中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我们既不能忽视传统而把单个的人视为独立个体,亦不能被传统罗网所束缚导致施展不开拳脚。欲做到“师夷长技以制夷”,则必须掌握人情社会的活动法则,熟悉熟人社会的存在方式。
首先要识破“目的性”人情,时刻警惕人际应酬中的“夹带”,注意甄别礼尚往来中的“私货”。日常工作中,面对法院工作人员种种拒收财物的做法,行贿者为使其“欠人情”,便百折不挠想尽一切办法和途径给予。从行为上看,行贿者的财物给予应属于是理性设计中的步步为营;从目的上看,最终是为了抛砖引玉借相关人员手中权力而不当获益。“目的性”人情不过是一块光鲜的遮羞布,将贿赂的实质转变成为日常人情往来的过程和结果。只有借助对人情社会的了解与认知,我们才能通达知晓,行贿者台面上绝口不提人情的工具性,不过是为暗地里施行贿赂埋伏笔。
其次,杜绝“关系性”人情,切勿盲目遵循世俗人情观念,断然舍弃法律法规规范,自以为“接地气”,却最终“失大节”。中国传统社会以差序格局为基础的,处于其间的人们容易搭建“小圈子”,招徕“自己人”。行贿者借此特质有时会选择拉近关系而非给予财物的做法,表面上看是普普通通的人际交往,究其实质却是以关系亲密的“人情”为请托事项做铺垫。如果我们惑于传统的迷思,恐于陷入“没人情”的称号,便会毫无自省地认为关系越亲密或关系越特殊便越是担负回报义务,无法辨别出此类关系的媒介是人情,此类交易的筹码需动用权力才能回报。
最后,改善传统化人情,铁面无私不是绝情寡义,接受规则亦非不通人情。作为法官首先应该提高认识,增加阅历,做到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界限分明,属于私人领域的人情给予应在私人领域予以回报,决不能将公共领域的权力作为一种人情表达方式而回报对方。其次,净化社会环境,强化制度建设。人情的无所不在与无所不能,很大程度上消弭了“制度管人”的功效,导致制度在对抗人情的战役中节节败退,腐败行为没有在源头上得以遏制和解决。只有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习性,导入国家力量推动的制度建设,才能彻底改变人情社会中的腐败模式,赢得这场人情社会中的反腐攻坚战。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