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见义勇为的“度”在哪里,才不会使见义勇为成为一种后果难料的“技术活”。
据媒体报道,深圳世界之窗的一名保安猥亵女网友,路过的大学生见状救下女网友,在营救过程中发生互相推搡,该保安摔倒受伤。随后,该保安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而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则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大学生将保安打成轻伤,行为存在“过度”的嫌疑,按相关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条令人觉得“闹心”的新闻,但更令人担忧的是,类似的“闹心”事件还不少——近年来,因见义勇为而“引火上身”者不时出现,其中,有人在与犯罪嫌疑人搏斗时对其造成了伤害,有人则是在驾车追赶的过程中导致意外,更有甚者,慌不择路的犯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自己发生意外……
虽然过程不尽相同,但这些“闹心”事件别无二致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都受了伤,而司法机关认定见义勇为者有罪的理由,也无一例外是其行为存在“过度”嫌疑。
见义勇为的概念大家都不陌生,但是,在“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过程中,合理的“度”在哪里,却很少有人能说得清楚。按照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也是见义勇为者坐上被告人席的依据所在。不过,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防卫过当不仅应具备主观故意,而且应在客观上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前提,在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基础上,如果继续实施防卫手段就构成了防卫过当。显而易见,见义勇为中的“度”更多的是一种时间概念——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属于见义勇为,超出了这个时间范围则构成防卫过当。
由是观之,发生在深圳的“闹心”事件有颇多值得商榷之处,猥亵女网友的保安是在短暂的推搡中倒地受伤,何来超出“限度”之说?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地警方是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伤害为“度”,而不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实际上,这也正是诸多“闹心”事件的相同之处。这种细微的差别,足以将见义勇为者推上被告人席。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拔刀相助的条件正变得苛刻。见义勇为原本是简单的事,如今却搞得像是一种“技术活”。
值得欣慰的是,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已对见义勇为大学生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将其释放。欣慰之余,更希望能早日杜绝类似“闹心”事件的再次发生,而不是使见义勇为成为一种后果难料的“技术活”。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