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1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沈某带着祭品来到江新厂职工医院西边山(湖口县政府规划的祖坟安置点),在其父亲的坟前烧纸,因烧着的纸被风吹走而引起山火。沈某见状即去扑火,但火没有被扑灭,反而越烧越大,沈某即拨打119报警,并打电话让家人一起去扑火,后消防队赶到将火扑灭。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此次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杉木中龄林)65.5亩,灌木林22.4亩,直接木材损失25460元。案发后,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未与被害单位湖口县三里林场达成赔偿协议,沈某便先行赔偿人民币3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5.5亩,灌木林22.4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行为事实,属自首,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与被害单位湖口县三里林场虽未达成赔偿协议,但先行赔偿人民币33000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