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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茵场上的“正义”
作者:方健  发布时间:2014-07-07 09:45:22 打印 字号: | |
  2014年巴西世界杯赛程过半,如火如荼的群雄逐鹿、豪门对决,让全世界的球迷为之魂牵梦绕。除了感受足球本身的魅力外,关注者因专业背景差异而各得其乐,从法律角度看足球,就颇有一番道理。

  墨西哥对阵喀麦隆,仅上半场就有3粒进球被主裁判罗尔丹判定无效。德葡大战同样争议颇多,塞尔维亚裁判马季奇先是判给德国队一个点球,随后又将葡萄牙队后卫佩佩红牌驱逐出场,成为对阵双方球迷的“众矢之的”。波黑和尼日利亚的比赛中波黑前锋哲科冷静的推射入网被吹越位,而尼日利亚有犯规嫌疑的传中却直接导致进球。小组赛最后一轮对阵法国的生死战,厄瓜多尔中场核心巴伦西亚脚踩迪涅小腿,被来自科特迪瓦的主裁判诺曼迪耶兹当场罚下,10人苦撑的球队终究没能走得更远。

  足球是一门遗憾的艺术,在观众看来,对于竞技体育裁判的公平性追求再怎么苛责也不过分,但足球运动似乎历来难以圆满。这样多的误判自然引来众多声讨,但却鲜有主张更改比赛结果的观点,大家讨论最多是国际足联如何提升裁判科技含量以力求避免误判。这是因为现代足球比赛规则与同样源于西方的“司法裁判终局性”理念不谋而合--裁判一旦被做出就不能更改,就必须被尊重。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树立司法权威是第一要务,也就是要让公众尊重规则,尊重法律,当然包括尊重裁判结果,这种尊重赋予法院高度权威性。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相形之下,在我国司法权威缺失与备受诟病的信访制度陷入“魔咒”般的恶性循环,在一定程度上对法治建设造成影响。诚然,西方的司法裁判终局性理念建立在拥有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基础上,不可否认,在我国还有许多影响法官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司法终局性解决机制,必然是一个艰难而复杂的过程。但是从法治国家发展方向来看,这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和大势所趋。

  司法裁判终局性理念源于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同、信赖、遵守和捍卫。法治一旦成为一种精神,人们就会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当成应然的思维习惯。可以说,一场比赛的精彩纷呈,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同样应当也必须以法治精神作为应有之义。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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