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人事聘用制度改革早在2002年就开始在全国事业单位陆续推行,截至目前,全国90%以上的事业单位人员,已按照设置的岗位与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确定了“合同关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用立法的方式将这一制度固定下来。也就是说,改革实践的进程要早于立法的步伐。
事业单位的“合同关系”相对于与政府的“编制关系”,去除了身份化是一种进步。但是,打破终身制根本的落脚点是人员能进能出,以其“鲶鱼效应”激发队伍活力,提升业务服务水平,才是最终目的。
这意味着,合同聘用管理对应的考核首先应当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既要保持队伍的总体稳定,又要在合同期满后让不合格员工落聘,否则岗位聘用合同管理很有可能变成一种“文本游戏”。这里的原因并不复杂,聘与不聘关系到人员的切身利益,端掉一个人的饭碗,绝不是随口一说那么轻而易举。
以往的实践证明,人事制度改革囿于体制之内,管理者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无法根治利益掣肘,是改革到不了深水区的关键。比如,人员聘任与职称评定,利益寻租的现象并不鲜见。而打破铁饭碗如果不使得解聘的条件变得清晰可判,操作的程序变得阳光公平,失之于模糊,失之于公正,很有可能变成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力,滋生出新的腐败土壤。
对此,尽管条例有一些规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等等。但这些规定充其量只是砸饭碗的依据,没具体到怎么考核、谁来考核、谁来监督、争议如何仲裁,等等。更重要的是,打破终身制的根本落脚点是人员能进能出,而更多配套的制度与机制来支撑,是打破终身制的关键所在。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