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虽未必是贪官,但“裸官”必是腐败的温床。
日前记者从广东省委组织部获悉,该省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完成全省“裸官”任职调整工作,共对866名干部作出了岗位调整处理,其中市厅级干部9名、处级134名、科级及以下723名。
官员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表,公权力的行使者,将配偶子女、资产转移至境外,孤身在国内任职本身表现出对国家的不忠,与公职人员的基本职责相背离。试问:一个收入来源仅依靠工资的官员,如何负担得起配偶、子女在国外高昂的学习、生活等费用?
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曾于1997年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把配偶、子女出国、境外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近年来,深圳、东莞等地方纷纷制定相关规定,要求“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班子成员”等等,但“裸官”腐败问题仍未能得到根本救治。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官员财产事项申报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刚性执行。二是对“裸官”的有关规定缺乏法律权威性。三是地方政府监管“裸官”有阻力而缺乏动力。四是全面掌握官员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面临现实难题,如存在财产统计和信息汇总等技术困难。五是家庭信息等个人隐私是否公开面临法律难题。
从根本上治理“裸官”腐败,就要通过内外监管并举,把官员的关系、权力、财产都暴露在阳光之下,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裸官”腐败行为。
应当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所有处级以上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开或允许公众查阅。这既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扩大了“裸官”的监督渠道,更会增强公众对国家治理“裸官”的信心。
新提拔和任命的司局级正职以上的配偶和子女一律不得申请获得外国国籍或者永久居留权,但海外回归人才、有合法理由并经批准或者配偶子女在境外求学的除外。处级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加入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须定期报告。凡要害部门科级以上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移民国境外,经批准的和求学的除外。凡要害部门现职司局级公职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的,该公职人员就应退出要害岗位。
加强对资金流动状况的监测是掌握“裸官”动态的重要手段。转移至国外的非法资产是“裸官”赖以生存的基础,斩断“裸官”转移非法资产的链条,是防治“裸官”的最有效措施。银行及非金融机构综合监督的内容应包括:验证客户身份、保持记录和报告可疑的交易等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查、监督现金和有关流通票据出入国境的情况,个人和企业应报告大额现金和有关流通票据的跨境划拨情况等,以便查明并及时制止各种形式的洗钱活动。
总之,要让“裸官”的方方面面都置于透明之中,置于民主法治之中,置于群众监督之中,真正做到“官裸”,“裸官”腐败和“跨国逃亡”的闹剧才不会重演。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