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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工作者,莫把职责当权力
作者:牛?  发布时间:2014-06-23 09:22:43 打印 字号: | |
  如果不对“新闻寻租”现象加以遏制,媒体不仅无法发挥应有的职能,还会极大地削弱大众传媒的公信力。

  6月1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其官网上通报了近期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查办的八起典型案件。被通报的记者多是利用职务之便,以刊发负面新闻相要挟向他人勒索钱财,均被依法处分。

  值得深思的是,被通报的记者有的来自在全国颇具影响力的都市类媒体,有的就职于隶属省级总工会的机关报。他们本应作为“社会良心”,协助所属媒体发挥好“社会?望塔”或者党和人民喉舌的作用,为何却屡屡出现“新闻寻租”现象?

  一是因为部分新闻工作者甚至媒体机构本身自我授权,将采访、报道职责异化为权力。新闻工作者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在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获取有关材料后,将事情的真相及其代表的意义通过报道呈现于大众媒体之上,发挥传递信息、文化传承、监督、娱乐等功能。这是新闻工作者的职责和任务,不仅包括通过报道正面信息向社会传播真善美,也包括作为“社会公器”揭露、批评、谴责负面现象。媒体因此被视为重要的监督权力机构。但必须明确的是,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报道权”是用以实现新闻职能的权利,而不同于权力部门的“权力”,更不是具有超越性的特权。被通报的记者之所以敢以新闻为工具对当事人敲诈勒索,就在于他们把职责当成了特权行使。

  二是因为缺乏日常化的问责制度。此次被通报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涉及媒体类型多、地域广、时间集中,可见“新闻寻租”现象之普遍。除了因为部分新闻工作者缺乏自律,他律的缺失也是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约束新闻工作者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其中第四条第3项规定,“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禁止性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对媒体机构和新闻工作者的约束力显然不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此次通报,是对新闻工作者敲响的一次警钟。从现实的角度,在短期内建立日常化的问责制度尚有相当难度,因此,就更加需要新闻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更好地行使采访、报道、批评的权利,履行采访、报道的职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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